省高院法官做客“市民有约”聊家庭“法事” 八旬老太为儿子欲生前分割房产
省高院民一庭彭晓辉法官接听电话
7月29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咨询电话“热得发烫”。短短一个半小时,十多名热心读者来电咨询,主要聚焦家事纠纷、夫妻财产分割、房屋归属和赡养等法律问题。湖北省高院民一庭资深法官彭晓辉用专业知识,耐心解答了市民的相关法律疑虑。
汉口永清街的李婆婆来电诉苦:“我名下有三套房,一套房多年前给了大儿子,大儿子把这套房抛售变现,当年房价不高,没赚多少钱。另一套面积稍大的福利房给了小儿子,如今我独居在名下唯一一套住房里。可能老大觉得我把大房子留给弟弟,厚此薄彼,近两年不怎么跟我来往,节假日不来看我,连重要的家庭事务也不参加。”
李婆婆说她并不是有意偏心小儿子,因为手心手背都是肉。大儿子两口子都是公务员,大孙子也学业有成。小儿子在外打零工,小儿媳也没稳定工作,于是她自然就往小儿子那边倾斜了些。想到大儿子竟因为房产分割跟自己这么疏远,她就特别难受。思来想去,她打算把名下唯一房产提前进行分割,多分点给大儿子,化解他心中的不快,早点修复母子间的关系。此外,也能避免自己百年后,兄弟俩因为房产问题产生矛盾。
李婆婆问:“如果我在有生之年处置名下唯一的这套房产,要完成哪些手续?”
彭晓辉解释,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大儿子、小儿子,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不能因父母析产不公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无论父母在析产过程中是否一碗水端平,于情于理于法,两个儿子都应履行赡养义务。
“生前如何处置房产,是很多老年人面临的共性问题。随着国家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有些老人忌讳生前立遗嘱,导致身后亲人之间产生矛盾。”彭晓辉建议李婆婆,应由社区出面,把两个儿子及家人召集在一起开家庭会议,大家都谈谈各自的想法。至于如何分配名下房产,李婆婆可以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对房产自主进行分配。民法典修订后,遗嘱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发生死亡后才能开始发生继承的事实,即使李婆婆生前立遗嘱,也不影响老人的居住,还能让儿子们都安心。
父母想把房产赠与已婚女儿 法官:最好让女婿知晓避免矛盾
“我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她已婚了,我只想把房产过户给她一个人,请问过户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来自武昌区的吴先生打进电话咨询。
“请问这是您一个人的房产吗?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彭晓辉耐心询问。
“婚内财产,我们夫妻思想统一,过户给女儿!”热线电话那端,吴先生的妻子也在一旁补充。
彭晓辉解答说,如果夫妻俩只是单方面想将房产赠与女儿一个人,要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然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房产过户完,就成为女儿婚后的个人财产了。“但我还要提醒您一点,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最好在签订赠与协议前,与女儿女婿通个气,特别是让女婿知晓。”有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的彭晓辉认为,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时,法官要着力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既从法律层面解决纠纷,又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情法并重。
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