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公安执法 法制警长命名制度全面推行

05.11.2017  09:12

  11月4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将实行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明确执法监督专门人员及职责,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能力水平。

  法制警长(警员)主要由办案经验丰富且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所队民警担任,经过遴选,可命名为法制警长(警员)。法制警长(警员)主要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专职对本单位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刑事和行政案件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等十二项工作职责,实现对公安执法全过程、全方位、无缝动态监管。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至少命名一名法制警长(警员),对执法人员较多、执法办案量较大的单位可以命名多名法制警长(警员),城市较大派出所应逐步设立“法制中队”“法制组”。对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应取消对其命名。(彭小萍、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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