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代表票决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不妥

28.10.2014  13:00
      为了督促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将其办理情况提交人代会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一是票决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不妥。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笔者认为,对于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处理和答复,只要提出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满意就行了,也就达到了目的。如果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一是由于其他代表对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内容不了解,或了解不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显然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因而结果缺乏可信度。二是建议、批评和意见是部分代表署名提出来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办理情况要由全体代表认可,全体代表票决没有法律依据。三是在人代会上票决可能会出现尴尬的局面。如提出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相关机关办理满意,由全体代表进行票决,从理论上讲就可能或允许出现不满意的结果。也即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满意,而人代会不满意,这样的结果当然尴尬。笔者认为,票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虽然有利于督促相关机关的办理,但并不科学合理,其副作用也是明显的,因而票决不妥。如果有关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力,答复不能令代表满意,人大常委会可采取监督法规定的多种监督方式,迫使相关机关认真办理。

二是票决议案办理情况不妥。关于代表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议案是指要求人代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因而向本级人代会提出的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代会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本级人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实践中,代表在人代会上往往都会提出一些不属于人代会职权范围、不符合议案条件的“议案”,这些“议案”都被大会主席团或议案审查委员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因而此类“议案”就是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体代表票决此类“议案”办理情况当然不妥。

对于符合条件的议案,只能由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办理。如果由人代会办理,也就是说由人代会讨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实际上就是自己票决自己,显然多此一举;如果由人大常委会办理,全体代表票决人大常委会办理议案情况,这和全体代表票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性质一样,因而也是不妥的。(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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