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密谋入室抢劫杀人 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单绪伟找到被告人龚道高商量找户有钱人家抢劫,龚道高称同组村民曾某某家中有大量现金。同年12月,龚道高应单绪伟之邀带其前往曾家附近踩点。
2012年9月,单绪伟邀约无业人员冉景权、李涛、代传江(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共同前往曾家抢劫,后因作案工具未准备好没有实施。同月,单绪伟与服刑时认识的被告人陈云再次向龚道高打听何处有钱可抢,龚道高告知曾某某家有现金三、四万元,藏于火房里面一间卧室的箱子内。同年10月9日,单绪伟与陈云买好作案工具后,前往曾某某家抢劫未逞,次日再次伺机作案又未遂。
10月11日早上5时许,单绪伟、陈云在龚道高家吃完早饭后骑摩托车前往曾某某家,将摩托车藏于曾某某家附近山林中,找出之前藏匿的作案工具,待在附近山上伺机作案。当日19时许,单绪伟、陈云戴好头套和手套,按照事先商定,持木棒冲进曾某某家,殴打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一家三口,将三人打伤,李某某受伤昏迷。随后,单绪伟、陈云用封口胶、绳子控制住曾某某、杨某某,并由单绪伟看管三名被害人,陈云在火房旁一卧室内搜出1600元现金后,两人逃跑。单绪伟、陈云在逃跑过程中将作案用的木棒、封口胶丢弃在山林中,驾驶事先藏好的摩托车于当晚21时许回到龚道高家,将作案用的手套、头套以及作案时穿的衣物放在龚道高家,要求其帮忙处理。随后,单绪伟、陈云二人骑摩托车逃离,当晚单绪伟分给被告人陈云600元现金。案发后,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三级伤残);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绪伟、陈云在被告人龚道高帮助选定抢劫目标后多次密谋,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主犯单绪伟、陈云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从犯龚道高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单绪伟、陈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龚道高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罪犯单绪伟、陈云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州中院依法对罪犯单绪伟、陈云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