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狼”入室不幸遭窃 法院判决认罪伏法

21.04.2016  17:35

        好心收留他人居住,不料却是引贼入室。近日,远安法院判决一起盗窃罪,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程某以做生意为由,借住于远安县洋坪镇杨某家,热心肠的杨某答应了程某的请求。谁知第三日程某慌慌张张称有事着急离开,当天早上7时,程某便携带行李离开了杨某家。杨某觉得程某行为有些奇怪,遂查看家里情况,才发现存在二楼卧室皮箱内的3460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18时许,公安民警在远安县鸣凤镇三桥将程某抓获。

        法庭上,被告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涉案事实,并当场表示认罪伏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