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高校党委副书记被免职 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
哪些红线不能踩?
案例五十二: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 高校党委副书记被免职
杨某某,省某高校党委副书记。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杨某某任D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其丈夫谭某某在D县一私人建筑公司拥有20%股份,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效益一直不佳。2010年10月,谭某某所在公司欲参加该县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杨某某按其丈夫谭某某的授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底工程顺利完工,谭某某所在公司盈利颇丰,其本人也按照所持股份获得公司相应分红。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杨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夫所在公司顺利中标,使该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获得转机、盈利颇丰,谭某某顺利获得公司股份分红。杨某某为其配偶经商提供便利,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错误。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高校党委副书记职务,按照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应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相关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