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函〔2014〕50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局(委、办),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精神,省政府公开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其中全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审批事项7项(见附件1),全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7项(见附件2)。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基本方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监管不到位。通过开展“先照后证”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更多涉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湖北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湖北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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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经营农业种子 | 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 ||
2 |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其他种畜禽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第24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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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主管部门批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 | 含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 ||
4 | 生猪屠宰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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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驯养繁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林(渔)业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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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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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诊疗业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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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工商登记涉农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种子生产 | 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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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经营 | 农业主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第18条、《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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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 |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21条、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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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11条、第13条、第22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5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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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农机主管部门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
7 |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