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玩牌被重罚,自由裁量太模糊
□ 木须虫(湖北 公务员)
8个大学生去山东泰安旅游,以1元为底在宾馆打起牌来,被警方抓获后,当场收缴赌资920元。当地警方认定,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6月10日《南方都市报》)
“炸金花”是典型赌博方式,而且是8名大学生一起参与,尽管底子只有1元,但严格说起来仍然算是聚众赌博。依法应该受到治安处罚。但具体到处罚的尺度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警方的说法,“聚众赌博”属于“情节严重”,即便是定性准确,拘留与罚款也有可裁量的空间。如果综合考虑赌的大小、赌资的多少以及大学生身份等因素,以教育为主给予从轻处罚,未必不是合理的选择。换言之,“顶格”的处罚合法,难逃畸重的嫌疑。
其实,民间对于带彩娱乐与法律意义上赌博的定义,也有不少的分歧,相当多的人把有一定输赢的“赌博方式”的活动,如打牌、打麻将等,视作带彩娱乐,约定俗成的说法是“没大输赢,不赌家当”就不算是赌博。“带彩娱乐”的泛滥,消解了社会对法律意义上“赌博”的认识,也使得治理赌博落入法不责众的窠臼。相反,在治安管理上,抓得过严,容易留下“抓赌为罚钱”的口实,再加上管理面太大,治理相对偏软。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大学生“1元赌博”给予最严治安处罚,很容易让人莫名惊诧,认为警察“小题大做”,留下治赌作为任性的质疑。
“1元赌博”的处罚引争议,折射出依法治赌方式短板,还可以看到一些执法陋习:自由裁量权太模糊。在执法机关内部存在着绩效考核,一些执法办案单位为了完成指标,在自由裁量权内往往就高不就低。而事实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一种惩戒行为,直接关乎合法权益。因此,尤其是一些宽泛“弹性”条款在执法中“从轻”或“从重”,更必须慎之又慎、强调程序的效用性,既防止管理上的“一曝十寒”,也避免处罚上“拉橡皮筋”,体现法治经常性、公正性的要义。
(责任编辑 余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