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30.05.2014  03:36

各市、州、省直管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4]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材料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每页盖章,或盖骑缝章。
  
  (四)开户银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五)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六)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七)县级(含)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八)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九)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包括 “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上述3-8项证明材料的时限为2012.1-2013.12,递补企业需另提供2011年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制件,应在各页面加盖公章。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二、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一)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严格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对存在偷税漏税、不良贷款、挪用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污染环境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各地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递补工商资本发展现代种养业、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和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企业,并请示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对于市州监测或递补初审合格,省产业化办审核不合格的企业,递补名额由省产业化办调剂给其他市州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按照农业部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注意完整性和规范性,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要客观真实。
  
  (二)请企业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电子版,发省产业化办邮箱。
  
  (三)请企业在4月15日~30日,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填报并审核有关数据。
  
  (四)纸质材料应与电子材料相符,一式两份,胶订成册,于5月6日之前,寄至省产业化办。
  
  (五)企业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
  
  联系人:李聚森 电话:027-87667296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 省农业厅产业化处
  
  邮 编:430070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