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莫任性 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
2015年2月13日,徐某从张某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定于2015年3月20日还款。徐某于当日向张某出具了借据。事后,徐某向张某支付了2015年3月份和4月份的利息共6000元,拖欠本金10万元和2015年5月份以后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徐某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柯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故要求徐某和柯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2015年5月份至10月份利息1.8万元。
经审理,黄梅县法院认为,徐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徐某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予以认可,对于徐某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院依法判决徐某、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即年利率为36%,未超过年利率36%。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视为自愿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张某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按年利率24%支付。
法官温馨提示,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指:(1)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2)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3)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
前车覆辙,后车可鉴。此案的教训再一次给人们敲响警钟:过高的利息是“水中月”、“镜中花”,会增加借贷风险,引发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