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重新修订《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13.07.2016  11:07

  随着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行政责任主体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执行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荆门市对已运行十年的《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规程》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即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新《规程》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新《规程》指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新《规程》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提出要求,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登录荆门市财政国库综合业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新《规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荆门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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