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草案公众意见的公告

15.03.2016  09:36

  按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脱贫攻坚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建设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大对贫困老区的扶持力度,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本省实际,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村扶贫工作,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通过资金、物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改善生存与发展环境,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扶持活动。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扶贫重点范围为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扶贫开发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限期脱贫责任制,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省政府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改、教育、科技、民宗、民政、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计、旅游、扶贫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工作。

  七、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部门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建立扶贫对口帮扶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制度。各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县(市、区)、乡(镇)、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十、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活动。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化。鼓励教育、科技、卫生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大力实施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加快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推进扶贫再贷款,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县统筹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利用扶贫资金建立担保金,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地区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村扶贫应当坚持因人因地、因贫困类型施策,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贫困县生态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易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对贫困户子女实施免学杂费高中教育和学费、生活费全免的职业教育。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加大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将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五保救助范围,建立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实现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有机衔接、协调一致。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夯实扶贫投入县级整合平台,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建立县审批、市备案、省备查的项目管理制度。”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设计、立项、实施必须充分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充分尊重扶持对象的选择权。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贫困村扶贫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实行农村扶贫目标责任制和扶贫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将农村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农村扶贫目标、建设任务及对口帮扶工作的,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完成。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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