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拟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武汉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开展,从哪些方面保障市民的合法利益?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早在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但随着近几年,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对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了与《省办法》保持一致,武汉市对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的保底政策有何变化?适当放宽
《省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武汉市原《办法》的规定,与《省办法》相比,过于严格。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与《省办法》保持一致,这次修改仅保留了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具体为“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如何认定和处理?市政府统一拿办法
原《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施行两年多以来,区人民政府大多未制定相应办法,导致每个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不尽一致,因此而产生的争议较多。
为此,不少区政府建议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统一。因此,这次修改明确规定,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作费用怎样收?统一标准
原《办法》仅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收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未明确工作费用的具体标准。实际操作中,不同区或者同一区不同项目的工作费用标准往往不一致。
“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办法》专门增加规定,统一规范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费用标准。
对征收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取消持证上岗
原《办法》规定,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省办法》只是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未规定其需要持证上岗。
目前,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办法》关于征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也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这次修改取消了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考核及持证上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