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首次接纳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中新网湖北新闻10月8日电 (熊斌 吴伶俐)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武汉中院近日受理了首例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方式的财产保全申请。
据悉,申请人游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亿5千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此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武汉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游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亿5千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这标志着武汉中院已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辟了新途径。
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但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诉讼当事人通常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判决前对财产采取转移、藏匿或变卖等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常见担保方式包括现金、实物资产、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函。这对于一般民事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来讲却形成巨大的“担保”压力,容易陷入胜诉之后执行难的困境。现在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保全的担保。
这项新的担保方式实现了法院诉讼活动与保险公司新业务的接轨。对申请人而言,因保险费率低于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取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可以破解执行难、法律白条的情况;对被申请人而言,如出现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间接保护了被申请人利益;对法院而言,因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减轻法院在担保财产审核中出现错误的风险,实现了三方共赢。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