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产品手册”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4.04.2015  18:12

        基本案情:

        大禹电气系与湖北大禹电气有限公司相互控股的关联企业,2009年3月10日起湖北大禹电气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大禹电气产品手册2007》、《大禹电气产品手册2008》的著作权转让给大禹电气,由大禹电气用于产品介绍和客户宣传。涉案产品手册由湖北大禹电气有限公司的电气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设计制作,委托印务公司印制。产品手册中的文字、图片均系对该公司系列产品的用途、工作原理和特点、型号、执行标准、产品规格、方案图等的介绍和外观展示。鑫达电气与大禹电气生产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鑫达电气在其互联网网站提供相关产品手册电子版供下载。大禹电气认为鑫达电气电子版产品手册对涉案产品手册中的图片、文字、表格、数据及版式设计等内容进行大量剽窃、冒名登载,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达电器停止使用大禹电气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手册图文内容,赔偿大禹电气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手册汇编了文字介绍、性能参数描述、图片、方案设计图等材料,在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手册的排版装饰体现了整体美感,具有独创性,为汇编作品,大禹电气为涉案产品手册的著作权人。鑫达电气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的电子版产品手册经与涉案产品手册比对,并不是对每个产品说明文字、性能参数表格、安装示意图、产品图片的单独引用,或者因产品同类型而不可避免的出现相似,而是将涉案产品手册中大禹电气的产品型号和企业内部标准等极少部分修改成自己的产品型号和企业内部标准,然后整体复制成电子版。因此鑫达电气的行为侵犯了大禹电气对涉案产品手册的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鑫达电气停止使用侵犯《大禹电气产品手册2007》、《大禹电气产品手册2008》著作权的系列产品电子版产品手册及在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赔偿大禹电气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鑫达电气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词典、字典、文学作品、摄影图集、字体等汇编作品的案件,由于这些汇编作品自身汇集的文字、图片等材料大部分都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质,且整体编排、内容选择等方面的独创性比较明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比较容易认定。而本案中涉案产品手册汇集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材料系说明性的,材料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且单个产品的说明由于工业产品的相似性,说明方法也具有局限性,是否侵犯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以及单个产品说明的相似性是否构成侵权比较难以认定。因此,本案对于认定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等是否属于汇编作品,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参考依据。

        1、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等汇编作品的整体独创性认定及侵权判定。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的独创性体现在其对汇编的各种材料的内容选择、编排体例、排版装饰等方面,应当具有总体的思路、固定的编写安排、整体的排版美感,体现出智力成果的特性,具有独创性,才能认定为汇编作品,而不是各种材料的简单堆积汇集。因此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也应当着重于整体相似性,从体现汇编作品特性的内容选择、体例编排、排版装饰等体现独创性的因素上进行整体相似性的比对。如果是同类产品,其文字内容、性能参数、具体数据的相似或相同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如果涉案产品手册、说明书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有明显的抄袭,且具有“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情节,足以认定剽窃的,则同类产品在通用表达上的局限性导致相同、相似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2、汇编作品的独立章节,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的单个产品说明的独创性认定。本案中,从产品说明的编排体例来看,涉案产品手册按照统一的编排体例撰写,配有相应的图表、产品照片。虽然产品说明中不可避免的使用了一些通用表达,但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及设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产品手册、说明书中的单个产品说明也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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