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话权威

13.01.2015  13:47

          公元前6世纪左右管子提出“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理念,表现出对于“以法治国”的提倡。此 后,“法为治具”成为历代的传统认识。所谓“法为治具”,主要是指以法律作为君主手中治国御民的工具,成为吏民的“规矩绳墨”。据《贞观政要》记载,唐代 魏征在和唐太宗讨论治国之道时曾说,“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就是说,国家就像是一匹奔马,皇帝就像是骑马 的御者,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的形象比喻,影响至为深远。

  在中国古代,国家制定的良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调整与控制,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以 及法律秩序的确立,都起过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渊源,也是缔造盛世的重要条件。正如韩非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 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古代中国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的审判官,他的权威超越法律之上。虽有汉文帝、唐太宗尊重法律权 威的一些史例,他们从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使圣意屈从于法律,如同唐太宗所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但更多的情况是法律随着皇帝的权威而为之 轻重,如汉代杜周所言:“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唐代白居易在谈到法与吏的关系时也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 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如果把“”字改为“”字,也完全符合历史的实际。所以,古代“以法治国”缔造的法制,说到底是君主人治主宰下的法制,它的 作用的发挥是有局限的。

  虽然如此,法律工具论不仅在古代,甚至在当代也有一定的影响。人们经常把法律当做工具 来对待,这与今天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理念。法律权威主义,就是国家的一 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权威,需通过全面持续地推进依法治国才会在全民思想意识中树立 起来。我们必须强调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有严格区别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前者将法律置于工具地位,后者则奉法律为权威。以法治 国,意味着法律处在权力之下;而依法治国,则意味着不管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仅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还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制度的 笼子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律的笼子是惩治权力的滥用。编好用好这双重的笼子,才能更好地使权力依法运行。(《人民日报 》张晋藩 2015年01月09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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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