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院依法审结一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

05.04.2016  17:17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通信技术高度发达,我市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亦呈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利用“钓鱼”网站、QQ、微信、“伪基站”等新型媒介,紧跟社会热点,精心设计骗术,严重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利,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干扰了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

        近期,孝感中院坚持关注民生,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了一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法律适用标准,严把事实证据关,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从严惩处,加大对此类案件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个案回顾:

        案例一:2015年初,被告人朱某组织其他被告人郑某、邱某、汪某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代办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安排被告人郑某、邱某负责网站的推广和维护,通过网站后台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代办信用卡为名收取受害人材料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同时以办理信用卡需验资为由,在网站后台获取受害人银行卡号、密码等,共计骗取受害人70名,现金616344元,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朱某有期徒刑12年9个月。

        案例二:2015年4月至5月,诈骗人员通过QQ骗取湖北山乡集团134.8万元、贵阳旅游产业发展公司528.4万元、温州浙丰钢业有限公司89.16万元,被告人马某、梁某、廖某等明知该款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主犯马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案例三: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朱某、强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先后在深圳市赛格科技园与南山云谷科技园从事生产、销售“伪基站”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额达3000余万元。所生产、销售的设备经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孝感市管理处鉴定,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伪基站”类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官说法:

        通常,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广大群众要增强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共同构筑全社会抵御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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