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77.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我国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0年6月颁布、2011年1月修订的《乡村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条例》规定,企业财产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国务院1991年9月出台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制定修改章程、选举(聘任)罢免厂长(经理)、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定职工奖惩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等职权。但是,《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明确,农村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因此,供销合作社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社有企业,不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条例》,其权力机构不是“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又重申了这方面的规定。
综上,对社有集体企业所有制来讲,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享有财产受益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等。(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