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再出楼市刺激政策 住建部发文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
“330政策”后,中国刺激房地产政策一直都没有停步。
9月21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通知》中指出,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住建部发文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此次通知的出台是对2014年公积金政策的细化,促进各地购房需求。
2014年10月9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当时就提出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通知中称,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其中第三条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次住建部发文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以更好的落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目前,全国各城市并没有全部放开异地贷款业务。一线城市中,仅北京刚刚开放了这一业务。9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知》,明确公积金异地贷款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流程。
业内人士认为,加强异地公积金联动则有助推动有些较弱地区住房成交。
实际上,半年时间内,中国对楼市刺激不遗余力。
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大力度松绑二套房贷款。有房有贷的,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40%:有房无贷的,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降至30%。
同一天,财政部大幅缩短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免征年限从原来的五年降至两年。
另外,贷款成本也在不断降低。今年以来,央行已经连续四次降息,按照最新商业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利率调至5.15%。
8月27日,商务部网站发布通知,除了还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国内购房的套数已经不受限制。
8月3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