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自家房产证 抵押借款被判刑
2013年3月,手头经济拮据的杨某看见路边墙体上的办假证小广告,便想到利用假证去弄点钱花。于是,杨某通过墙体上的小广告,联系他人为自己位于应城市蒲阳大道45号3单元东的房屋伪造了一本房屋产权证。2013年3月23日中午,杨某来到曾某家中向其借款3万元,并将伪造的房产证留下做为抵押,同时承诺2013年4月23日一次性还清借款。曾某觉得有房产证作为抵押很“保险”,便同意借款,并吩咐其女婿王某帮忙办理借款手续。杨某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王某,接着带领王某去现场查看房屋。因为房产证上的登记地址与房屋的实际地址一致,所以王某很快办理了借款手续。
4月23日,杨某并没有如期还钱,曾某便电话联系杨某要求还款。杨某谎称自己现在外地,只能两个月后回来才能还钱。两个月后,曾某发现杨某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便安排王某前往蒲阳大道杨某家中找人,此时屋内早已人去楼空。察觉问题的曾某便将杨某抵押的房产证拿到应城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核查,证实该房产证是假的,于是向应城市公安局报案。后来得知,杨某在借款成功后不久便又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文平到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通过公安机关将全部赃款3 万元退还给被害人曾幼发,取得了被害人曾幼发的谅解。
庭审中,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杨文平适用非监禁刑的矫正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