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 利川一民营医院三人获刑

15.04.2015  23:15

        (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  编审:陈群安)近日,恩施州利川市某民营医院股东吴某、许某及员工吴某某为提高知名度增加客源,自建“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170余万条,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判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 

          吴某、许某均系利川市某民营医院的股东,分别持股70%、30%。为增加客源,二人于2014年春节期间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信号发射器等,组装成一套“伪基站”设备。随后,吴某编写宣传短信,租用车辆并安排该医院员工吴某某用“伪基站”设备,向利川市各乡镇的中国移动用户进行群发。

          经鉴定,涉案“伪基站”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具有短信发射功能,可在移动公司使用的频段工作。在发送短信时,诱使移动手机用户进入“伪基站”信号覆盖区域,造成移动用户业务中断,无法进行打电话、上网等业务。涉案“伪基站”共计发射信息1741988条,而每发一条信息平均造成手机用户通信中断34秒,累计影响中国移动用户74518户。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许某、吴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吴某是涉案医院的控股股东,首先提出购买“伪基站”,买回后又亲自编写短信,并安排员工使用“伪基站”,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配合购买、使用“伪基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根据被告人吴某、许某的安排使用“伪基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许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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