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农民工送锦旗称赞吕洋法官司法为民
2010年3月,黄石市钙业集团某公司将其公司钢构制作等工程承包给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后该公司将其中钢构部分分包给还地桥镇某村村民陈某。陈某雇请该镇农民工田某从事电焊焊接工作。同年4月30日下午4时许,田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被诊断为盆骨等多处骨折,陈某支付了田某所有医疗费及3万元赔偿款。后经司法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9级伤残。2010年9月,田某以自己与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驳回其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因不服仲裁结果,田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田某与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某上诉后,黄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8月,田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亦被驳回。
一筹莫展的田某来到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法庭咨询,该庭庭长程军和吕洋法官热情接待,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此案性质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田某遂于今年5月16日将陈某、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及黄石市钙业集团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此纠纷持续四年之久,双方当事人均心力交悴,疲惫不堪。当承办法官吕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认为法院早已判决田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并要求重新鉴定田某的伤情。为了切实化解矛盾,吕洋多次上门与田某和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沟通,解释案件适用的法律。在吕洋不懈努力下,双方被其司法为民的精神所感动,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分两批支付田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万元,田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黄石市大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