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06.01.2016  10:52

  2016年1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地财力增长和救灾实际需求,合理制定、适时调整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测算标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对自然灾害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和影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遇难人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受灾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对受灾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费公路、桥梁、轮渡的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办法》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受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间的食品、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以采取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对口援建、帮工帮料等措施予以重点帮扶。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为民房重建提供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等必要的技术支持。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依法及时办理。

  《办法》提出,要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由人民政府给予居民适当的保险费补贴。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灾后救助,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互帮互助、重建家园。(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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