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07.08.2015  19:3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大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精神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会规〔2015〕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流程,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们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

   2.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申报表doc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4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大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精神和《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会规〔2015〕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流程,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成立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时聘请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代表、专家学者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开展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收集、评审组织、调查协调和公示公告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的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审定。

  (二)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公开、公平、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三)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伙同有关人员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专项发展资金的申报与评审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在湖北省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奖励条件中的“年度业务收入”为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专项发展资金奖励条件中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扣除年度、半年和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收入和工程造价咨询后的业务收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专项发展资金的资格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符合专项发展资金的一般奖励条件及标准:

  1.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50万元。

  2.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40万元。

  3.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30万元。

  4.年度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奖励20万元。

  5.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且比上年增长20%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奖励10万元。

  6.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年度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年度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市、州、县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0万元。连续申报此项奖励的,本年申报的除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满足前述要求外,应较上年增长20%。

  (二)符合专项发展资金的特别奖励条件及标准:

  1.经省财政厅批准,通过兼并联合重组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方面实现“五统一”,且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州、县会计师事务所,于兼并联合重组完成年度提出申报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进入或保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50强的,奖励2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20强的,奖励30万元;进入或保持前10强的,奖励40万元。

  (三)最近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专项发展资金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三)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年度报备材料;

  (四)连续两年的纳税完税凭证资料和会费缴纳凭证及有关材料;

  (五)申报奖励做精做专类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报表;

  (六)申报奖励联合重组类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提供联合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按时申报,超时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8月份为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时间。

  (二)资格审查。9月上旬,评审委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初审。9月中旬,评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材料按有关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下一步实地考察的方向与重点。

  (四)考察。9月下旬,评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

  (五)复审。10月中旬,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实行复审,并形成评审结论。

  (六)公示。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复审合格并评定奖励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拟奖励的金额、奖励依据、举报受理的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天。

  (七)公告。省财政厅将确定受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通报省工商、税务、国资、金融、证监、审计等部门。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的一票否决情形:

  (一)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取消其申报与评审资格;

  (二)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给予警告,并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已经获得奖励资金的要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视同放弃评审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考察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数据错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补正相关资料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符合专项发展资金奖励条件的举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专项说明的。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评审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评审委员会必须在公示结束后15天内给出书面复议结论。

  (二)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应在5日内进行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的重新审查。

  (三)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按规定程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评审通过15日内办理拨付手续。

  (四)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评审经费由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列支。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湖北省财政厅于2011年8月3日发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办法》(鄂财会发〔2011〕27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六)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