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
05.06.2014 10:47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日前,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机动车喷“黑龙”且逾期不改者,将处最高三千元罚款。同时,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采取限行措施。
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该市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标志分为绿标和黄标。在本市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并放置环保标志。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经修理调整后,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强制报废。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并处以两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继续上路行驶的,将处最高两千元罚款;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的环保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将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05.06.201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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