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伙同他人盗墓获利2000元 时间抹不掉罪责 盗墓贼领刑8年

05.02.2015  19:23

        来源:荆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发剑)20年前,荆门城区一男子结伙到沙洋纪山盗掘古墓后潜逃,如今,该男子被抓获,其罪责并没因年代久远而消逝,近日,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年男子易某住荆门城区白庙街道,无业。1994年2月23日晚,易某邀约李某,然后伙同索某、何某(均已判刑)等人盗掘“郭家岗一号古墓葬”,盗得铜鼎、铜壶、铜铲等铜制品9件和木虎、木梳、木蓖、木枕头、镇墓兽等木制品20多件。之后,由索某、何某从江陵县找来文物贩子,除木虎、木梳、木蓖、铜铲等由李某保管外(案发后已追回),其余文物销赃获款2.6万元。其中,易某分得赃款2000多元。2011年11月11日下午2时许,民警在宜昌市西陵区一建筑工地将易某抓获,并于同日将该同伙抓获(后该同伙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易某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属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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