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18.03.2016  11:07

认识关 法规关 报表关 管理关

企业做好汇算清缴要过四关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是一场硬仗。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仅面临十多项所得税法规变化、申报表调整,而且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由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责任加大。汇算清缴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汇算清缴要过认识、法规、报表、管理四关,才能消除税收隐患,实实在在享受税收优惠。

      认识关:汇缴是风险防控的最后关口

      如果简单地理解汇算清缴工作就是填写报表、履行程序、交差了事,那将埋下巨大的风险。因为申报的结束,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如果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后将面临被补税罚款的风险。这样的教训已有很多。

      2015年,某市国税局在检查一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时,发现其对有关法规理解有误,没有正确处理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和税额计算问题。该企业没有在分配税额之前,先分配所得额,导致本应适用高税率的所得,适用了低税率,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持续多年一直沿用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多年累积的少缴所得税金额已经达到数亿元,使企业陷入巨大的税收风险之中。

      笔者建议企业从以下三点,认识汇算清缴工作。

      一、汇算清缴是控制所得税风险的最后关口

      在现行18个税种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是主体税种,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企业所得税风险更大。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复杂,税会差异大,计算方法繁杂,纳税人即使有很强的遵从意愿,也极易产生少缴税的风险。再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内在关系看,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一般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凡是发生补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一般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可弥补亏损额,但是补缴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因为扣除的原因,补缴企业所得税,不一定补缴营业税或增值税。

      汇算清缴是控制少缴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不能依法纳税,少缴税的风险就已经埋下。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汇算清缴的是征管部门,负责检查的是稽查部门。征管部门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纳税人的申报,一般只做程序审核,不做实质审核,纳税人是依法自主申报。如果纳税人没有将少缴税的风险,自行控制在申报环节,以后税务机关稽查时,就面临被补税、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汇算清缴是享受所得税权益的关键机会

      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许多可以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义务的规定,比如特殊重组暂不征税的规定,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各类收入减免税的规定等等。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争取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没有享受优惠,尽管以后不是没有机会,但是办理程序相对复杂,也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笔者在2014年接受两家公司委托,为其出具2013年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这两家公司都在2013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经法院批准,被投资方都已开始清算,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损失证据确凿,当年基于鉴证报告,将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另一家公司则因无法找齐实际出资额的证据,支撑损失金额的证据不足,当年没有税前扣除,直到从其他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协议,才在以后年度扣除。

      三、汇算清缴是提高管理水平的良好契机

      业务决定税务,应纳税额是业务经营的结果,正确计算税额,必须在财务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业务进行。因此,做好汇算清缴,必须对自己过去一年包括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在内的企业管理,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内部审计,在正确计算税额的同时,发现各方面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因为业务、财务、税务管理脱节造成的税收风险,提出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的措施,尽量实现业务、财务、税务管理的无缝对接、事前对接和科学对接,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产生之前。

      法规关:熟练掌握应用所得税法规

      税法是衡量纳税义务的尺子,是处理有关工作的指南。全面、准确掌握所得税法规,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必要条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包括截止汇算清缴年度所有有效的所得税法规,对当年新出台的法规、修订的法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几十项所得税新法规,比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福利性质的部分支出可按工资扣除

      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以往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项目,如果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将福利费作为工资扣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减轻税收负担,一是可以减少福利费被调增的金额,二是其他以工资作为计算扣除基数的项目,也可以多扣一部分。

      二、跨年度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

      许多企业的工资,尤其是年终奖,一般是在年度结束后发放。关于工资发放的扣除问题,2015年之前,许多地方的税局坚持只有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以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自2015年汇算清缴开始改变,2016年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实际发放的2015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一改变,使工资、薪金的扣除,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减轻了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和风险。

      三、外部派遣劳务用工支出可作为工资扣除

      许多企业受编制等限制,只能通过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支付的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劳务费扣除,还是工资、薪金扣除?按常规来讲,应作为劳务费扣除。自2015年起,根据支付对象,分别作为不同的项目扣除。凡是按照协议,支付给派遣公司的,就作为劳务费扣除,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的,可以按照工资和福利费扣除。

      对接收方而言,劳务费改为工资扣除,可以加大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但是劳务费改为福利费扣除的部分,又可能导致纳税调增。对派出方而言,如果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直接由接收方支付,导致自己的工资支出减少,可能导致某些项目可扣除金额的减少。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扩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过去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其2015年1月1日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对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影响,尽管是时间性差异,但可以使纳税人在设备使用前期少缴所得税,减轻现金流的压力,节省资金的时间成本。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限制进一步放宽

      优惠限制的放宽,包括对独占许可地域限制的放开和技术转让收入范围限制的放宽。

      根据税法,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如何把握技术转让所得的内涵?一般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是否有地域范围限制?最初的地域限制非常苛刻,限于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才可享受优惠,后来对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取消了地域限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都可以享受优惠。

      为使技术受让方掌握技术,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与技术转让收入一并收取,可以计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收入。

      六、集成电路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也许是集成电路产业太重要了,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封装、测试企业、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底前获利的(也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7年前未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当然,对享受优惠的上述企业,在职工学历、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等方面,都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条件,纳税人一定要完全符合要求才可享受。

      七、创投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享受投资抵免优惠

      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从事创业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是先分后税,无法享受上述优惠,其法人合伙人也无法享受优惠。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15年起,合伙制的创投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其法人合伙人也可享受投资抵免的政策,法人合伙人按照持有合伙企业的权益比例和合伙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其可以享受优惠的投资额,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抵免的所得额,不是其全部所得额,仅限于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

      八、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产生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加大

      在2015年之前,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转让,产生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但间接转让资产的范围,还仅限于股权,还仅限于设在开曼等避税地的中间层企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间接转让征税的范围大大拓宽。

      一是扩大间接转让的对象。由以前的间接转让股权,扩大到间接转让不动产和机构场所。

      二是扩大中间层企业的范围。不管中间层企业设在什么地方,只要其价值主要由我国境内的股权、不动产、机构场所构成,则转让中间层企业的股权,就可能被认为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7号公告的出台,警示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某个企业股权时,只要该企业持有我国境内的企业股权、不动产或者机构场所,在考虑交易价格和交易模式的时候,就要注意是否会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九、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明确,开采石油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第一次明确中外合作企业按照居民企业缴税。

      如果将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居民企业征税,则向境外的外方支付税后利润时,还应按照股息所得,扣缴外方的所得税。

      没有在境内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内开采石油,构成机构场所,外方在我国有纳税义务。外方缴纳所得税后,再将税后利润汇回本国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十、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自境内取得利息不再扣税

      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如果将资金贷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在2015年之前,是应该扣缴所得税的。但是,境外分行的利息收入需要并入总行的利息收入,被扣缴的所得税,由于是在境内缴纳的,不能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导致重复征税,这是困扰许多银行多年的一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以后境内企业再向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用再扣缴所得税。

      除上述比较重大的政策调整外,金融企业准备金政策、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等政策变化,也值得有关纳税人注意。

      报表关:熟悉架构了解申报表变化

      汇算清缴的过程,最终是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表及有关的附表。把数算对了,把表填对了,才能避免所得税风险。正确填写申报表,需要正确认识申报表。

      一、申报表的结构和逻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主表与附表的关系是主表汇总附表,附表支持主表。当然附表又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二级附表支持一级附表。

      主表一共38行,1到13行是利润总额的计算,14行到23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4行到36行是应纳税额计算,37到38是以往年度多缴或少缴税款在申报年度的处理。从主表的总体结构看,年度申报的过程,就是本年应补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汇算清缴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计算当年应纳税额,得出汇缴年度应补或应退的税额。具体的过程和逻辑是:

      1.以会计利润作为起点(主表13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会计利润,申报表的第一部分,实际就是利润表。因此,在财务审计结束后,再做税务审计,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调整。

      2.将会计利润调整成不含境外所得的境内所得(主表23行)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先把会计利润中的境外所得去掉,把会计利润变成不含境外所得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存在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所以境外所得要单独计算,先去掉,后面再加回。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三次计算(主表25行、28行、31行)

      根据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2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主表25行)”,由于有直接针对税额的减免税额优惠和抵免税额优惠,考虑这些因素后,又得出“应纳税额(主表28行)”,再考虑境外所得应纳的税额和抵免税额,才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主表31行)”。

      所以,汇算清缴的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会计利润是起点,境内境外分别算,纳税调整是关键,税额再做加或减,扣掉已预缴税款,应补应退才算完,只要记住这条线,汇算清缴并不难”。

      二、申报表的变化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调整年度申报表的法规。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职工薪酬、加速折旧、政策性搬迁,亏损弥补等附表的填报,做出了某些调整,有关的纳税人,应予以关注。结合最新的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也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中,对申报表的部分内容相应调整,如《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除年度申报表有所变化外,预缴申报表的变化在2015年有过两次,主要是根据政策调整,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增加了小微企业的判定栏次,以落实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了避免汇缴时退税,有些优惠政策,如对收入的免税等,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优惠。

      管理关:适应审批变备案的不断变化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事前审批,变成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包括特殊重组在内的优惠,享受协定待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都是采取给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然后可以享受有关待遇,税务局以后再核查等方式。具体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税务局管理方式的变化,对纳税人而言,尽管在程序上简化了,但是由于税务局不再通过审批的方式,对有关涉税事项把关,加大了纳税人的遵从责任,纳税人在享受有关待遇时,为了规避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规划有关业务。

      二、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草拟有关合同协议。

      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备提交税务局的证明资料。

      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留存税务局备查的有关资料,做到一样不少,件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这样才有助于在享受管理便利的同时,规避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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