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 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湖北省 第十三届及国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04.02.2016  20:0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各分会、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号),开展湖北省第十三届“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通过“守重”企业信用信息分析、评价、公示活动,健全覆盖全省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企业信用建设。

二、公示范围

本次活动主要对申报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和认定。湖北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央企、外省在鄂企业、境外和国外在鄂企业及各法人分支机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均可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三、认定条件

申报湖北省第十三届“守重”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推荐或由省工商局直接注册登记;

(二)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基本信息对外公示;

(三)开业时间连续满四年;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非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申报认定公示湖北省“守重”企业应是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已认定公示的企业。

四、认定标准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企业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的品牌(商誉、商标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产品(服务)覆盖面广;企业应用较先进管理体系(模式),并取得相关资质或认证。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三)合同签约行为规范。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格式合同,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有签约授权管理制度。无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五)社会信誉好。企业在安全生产、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无违反工商、物价、财政、税收、环保、计生、安监、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无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无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或虽有投诉、举报情况但经查证企业无过错;整体信誉较好。

(六)经营效益总体上达到较高水平。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且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或直接申报湖北省“守重”企业。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1月下旬至3月31日)

1.申报企业依据上述范围和条件,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申报企业请认真填写《湖北省第十三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登录湖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网址:www.xycjh.cn)进行网上填报。申请表纸质件以及其它材料需交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申报。

2.湖北省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本会会员企业的申报时,需经组织初审,协会领导批准后,以公函形式推荐至省工商局。

(二)受理(4月上旬)

1.县(市、区)工商局受理本级登记企业及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外地企业的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商部门。

2.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受理本级登记企业及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外地企业的申报;负责汇总本辖区受理情况,组织初审;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网上填报、审核、网上推荐工作;负责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作,并以局报告的形式,报送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受理本级登记企业及住所地在本地的外地企业的申报。

(三)评价(4月中旬)

申报企业评价工作由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实施,运用“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归集、分析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认定为“合格”  、“基本合格”等次的申报企业进入征信阶段;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认定程序终止,认定结果和整改意见将反馈各地。

(四)征信(4月下旬)

1.通过相关媒体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公示申报企业名单,征集社会对申报企业的意见;

2.致函省发改委、公安、人社、环保、质监、安监、食药监、国税、地税、金融等部门,了解申报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情况;

3.致函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4.组织抽查,核实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

(五)组织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公示材料(4月下旬)

申报国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重”公示企业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分配指标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报送省工商局审核。省工商局汇总、核定各地申报材料,并统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方式基本依照《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执行,初次和再次申报均需填写《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重”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网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获得第二届“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优先申报推荐国家工商总局“守重”企业。

(六)公示(5月上旬至8月上旬)

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联合制发公示通知对通过征信的“守重”企业进行公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国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重”企业以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公示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广泛发动企业积极参与,把握好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地做好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审核、推荐任务。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指导企业按照规定申报。杜绝以虚假合同信用信息参与申报的行为,对社会公众举报、日常监管发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合同失信行为等问题,经核实确实存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认定公示资格并予以曝光。被撤销的企业4年内不能申报“守重”认定公示。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工商部门应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配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资源,增大合力,扎实推进“守重”企业认定公示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四)完善机制,扩大影响。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推荐”认定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把开展“守重”企业认定公示活动作为指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的常态化措施,配套建立健全“守重”企业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并在为“守重”企业提供变更、商标注册、抵押登记便利服务的基础上,探索更为有效的“守重”企业激励机制,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提升活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附件:1.湖北省第十三届(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国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附件下载: 省工商局 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湖北省 第十三届及国家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