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实施 个体户也要年报
图为:8月24日,中国政府网上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东方IC)
楚天金报讯(本报记者余鲁西 通讯员彭为红 李斌)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5部行政规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与《条例》配套同步实施。企业将面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经营异常企业政府采购受限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4种情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我省企业年报工作已于7月1日率先实施,截至目前已有68708户企业自主申报年报。从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负责人。
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除企业自主公示外,工商部门也将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需年报
除了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申报年度报告公示。考虑到实际情况,个体户还可以以纸质方式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还需增加资产状况信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存在3种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但并没有采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