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书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问题的探讨

11.06.2015  16:45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或决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都按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并完成批准手续后,都发给任命书”规定,向被通过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但是,对于任命书是否还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通知》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任命书仅有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并不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任命书不仅有主任签署,同时还加盖了人大常委会印章。

笔者以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或决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的任命书,既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同时也应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理由如下:

首先,任命或决定任命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其他表决的方式,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而任命书就是对被任命人员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种证明和确认的法律性文书。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员任免职权时经常使用到的一种法律文书。任命书仅有主任署名,而不加盖常委会公章,使得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程序不够完善,留有瑕疵和不足,任免职权的行使缺乏严密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次,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法人代表,无权代表人大常委会。虽然《通知》中规定,“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任命书只须行政首长签署,就具有和加盖印章的文书一样的法律效力。而“集体有权,个人无权”是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的显著特征,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权利,任何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在内,都无权代表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也无权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只是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个人无权代表常委会全体。因此,任命书只由主任签署而不加盖常委会印章,显然缺乏法定性和说服力。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事项后颁发的任命书,既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同时也要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人事任免程序才完善。(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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