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两船相撞,如何“疗伤”?

16.03.2018  17:43

母亲河长江作为中国第一大河,不仅滋养了亿万民众,而且航运价值巨大,素有“黄金水道”之称,每天,川流不息的货轮航行于长江之上,来运送各种各样的大宗商品。而作为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承担着长江流域从四川宜宾到江苏太仓的浏河口,全长2600公里的海商事案件。

2018年1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湖北省宜昌市的两船相撞案件。

2016年5月21日中午,满载3386吨钢材的“天畅916”轮船在宜昌临江坪起锚出档,准备上行过闸,突然之间,该船碰撞到了同样等待过闸的“安吉201”轮。

2016年5月23日,上海安盛汽车船务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涉事运钢船“天畅916”轮的所有人宜宾天畅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因此次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陈诉了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了宜昌海事处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事故认定,原告的船是处于停泊状态中被撞,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此次事故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事故责任又会如何划分呢?

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出示了“安吉201”轮的维修合同,结算单据、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原告共花了17万余元来修理受损船舶,可被告质证存在异议,不予认可。那么,对于17万余元的直接损失,合议庭最终会作何分析呢?

法庭上,原告又列举了相关证据,来证明原告因此次碰撞事故而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营运,所产生的船期损失。证据材料中,大部分是“安吉201”轮执行正常运输时的收入和支出,以此来计算该轮每天的净盈利数额,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安吉201”轮共花费五天时间进行维修,原告计算,停航5天的损失共计35万余元。

而被告在庭审中质证认为,原告并没有因此次碰撞事故而影响船舶的营运。此外,被告还质证认为,在5天的修理时间里,原告并没有运输工作,即使不发生碰撞事故,原告的“安吉201”轮也会进行例行维修保养,因此,对船期损失,被告并不认同。那么对于船期损失的数额,合议庭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法庭审理结束之后,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那么此案最终又能否调解结案呢?

“追踪典型案例,感受法治力量”,欲知案件详情,敬请关注湖北电视生活频道,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法制栏目——《以案说法》。

首播:3月16日19点35分

重播:3月17日12点03分

 

 

责任编辑: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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