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并规定医疗机构在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药品货款回款。
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和药企的谈判,以明确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实行量价挂钩。采购的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从而提高药品配送率。
《办法》指出,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或本单位的其它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购配送情况实施严格监管,对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挂网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 “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7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使用采购平台上挂网药品或者收受药品企业及代理人给予的回扣好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周文照)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与药企议价采购 -
武汉12:52 14.10.2014 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