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法院开首份"禁止令" 男子1年内禁与受害人接触

20.11.2015  11:03

(见习记者杨蔚 通讯员刘嘉)因感情纠纷砸坏他人轿车,不仅要赔钱,还被法院禁止与对方联系。近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并发出了全区首份“禁止令”。

去年8月,余某因与施某产生情感纠纷,在某小区地下车库,用砖头猛砸施某的轿车,造成车前挡风玻璃、太阳膜等破损。经鉴定,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案发后,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查明,该受损车辆为本市某公司所有,施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维修费8924元已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余某故意用砖头打砸他人车辆,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余某是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且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元。同时,武昌法院还对其开出了一道“禁止令”:判令未经对方同意,余某在一年内禁止接触施某及其近亲属。

武昌法院在该案中使用“禁止令”是严格根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令所作出的。一方面为余某设置了一个“冷静期”和“缓冲期”,避免其因一时冲动又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从道德层面而言,有利于断绝余某和施某之间的关系,防止其对施某近亲属造成进一步伤害。这是武昌区开出的首份“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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