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铁精矿还债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获刑
12.08.2014 17:41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周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钱本应该是用自己的钱还自己的债,但郭某却用非法手段骗取他人的铁精矿还自己欠下的债。日前,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5岁的郭某,平时从事铁精矿的买卖生意,2010年12月份,郭某因赌博欠债100多万元,为偿还这些债务,郭某以送铁精矿为由向方某预借了60万元,拿到60万元后郭某稍微缓解了还债压力。15天后,郭某将400多吨铁精矿送至方某的货场,结算了41余万元,还欠18余万元。
2011年1月份,方某多次催促郭某偿还欠款,迫于压力,同月22日,郭某找到刘某,提出购买他的铁精矿,并约定以61个品味为基准,每吨价格910元,每下降一个品位减价30元,每上升一个品位加价30元(后经鄂东南地质队化验室化验,该批铁精矿为58.6个品位)。同月25日,刘某应郭某要求将4车共计325.26吨的铁精矿运至黄石下陆牛角山颈货场。次日,郭某瞒着刘某,将铁精矿以21万元的低价抵付给方某,方某将抵付后多余的货款2万余元支付给郭某。
瞒着刘某将铁精矿抵付债款后,郭某卖掉了房子,并跑到湖南等地打工。2014年1月26日,郭某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截至案发,郭某仍欠赌债50余万元。
法院认为,郭某在无力偿还方某欠款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合同相对人刘某所持有的铁精矿销售给方某,用以折抵欠款,然后逃匿,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12.08.201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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