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长制”到“河长治”有多远
何勇海
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根据1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部分省区市近十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本报昨日5版报道)
全面推行“河长制”,从纵向看,由省到市,由市到县,由县到乡,四级“河长”体系形成一条治水的“首长责任链”;从横向看,水利、国土、农业、环保、发改、财税等部门各有分工、各具使命,形成一个治水的“部门共治圈”。可谓迈出破除治水机制顽疾、改变“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九龙治水水不治”等尴尬的关键一步。不过,经过一些地方近十年实践,科学治水的机制易建,能否取得长期成效,能否管得住、管得好,更考验着制度设计。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面推行“河长制”之后,要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考核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一条规定在各地执行起来,应该根据本地情况细化考核条款、实化考核目标、厘清问责情形,以解决好“考核谁”“考核什么”“考核结果怎么用”等具体而紧迫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全面“河长制”能否推动“河长治”的关键。
在以往诸多治河湖措施中,权责不清晰、考核不具体、奖惩不精确,正是治理不力的症结所在。按照意见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看似是在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但问题会不会只由最基层的“河长”来扛?全面推行“河长制”不仅要一级考核一级,还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至于考核内容,不仅要考核辖区内的河湖水质是否达标、有无黑臭水体治理是否见效等最终结果;还要考核有没有管好整个河流、湖泊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或者沿河沿湖生态是否得到较大恢复;也要考核有没有治理好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对四级“河长”的治理成绩是否满意,也当问问老百姓。最后,如何发挥考核威力,关键就是真实问责追责。在细化规定中不宜笼统,否则有的主要领导可能会把“河长”视作一个虚衔。
一言以蔽之,全面推行“首长负责、部门共治”的“河长制”,要以严厉考核推动“河长治”。“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因此不力而被问责。实现河畅、湖清、岸绿、景美,应该成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政治责任。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