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
6月29日,记者从省信访局获悉,25日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联合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意见》指出,乡镇以下实行人民调解与信访直接对接;县以上实行信访接待服务中心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办公或派驻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信访矛盾接待窗口”;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设“信访事项绿色通道”,构建实战化、全覆盖的人民调解全面参与信访事项调解的网络体系。
《意见》强调,建立预警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将信访矛盾纠纷纳入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范围,就地做好化解工作,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信访信息平台,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信息的办理结果,真正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建立会办协商制度。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信访和调解工作有关的信息、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化解处理。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对办结的信访矛盾纠纷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做好工作。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成立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整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资源优势,形成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李茜、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