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检察院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 评议不服逮捕决定案件

02.07.2015  10:07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 花耀兰)7月1日,记者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两起不服逮捕决定的自侦案件,首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监督,最终人民监督员以全票维持了检察院的逮捕决定。

  据案件承办人关珊、王俊介绍,这两起案件分别是高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和姚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武汉市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后,不服逮捕决定。高某认为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受贿罪;姚某某则认为其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归还,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内容,有权对不服逮捕决定的自侦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接到两起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请,武汉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高度重视,邀请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长江日报编辑邱晞、江岸区云林街社区党委书记袁哲等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本此的监督工作。

  评议会上,逮捕案件承办人和侦查部门承办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解答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后。特别是承办人用PPT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直观的演示,并对逮捕条件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释与说明。

  针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不服意见,承办人给予针对性的答复,即高某与其父(国家工作人员)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受贿罪。而对姚某某的意见,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即使案发前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三名人民监督员经认真评议、独立表决,一致认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正确,同意维持这两起案件的逮捕决定。

  该案成为武汉市改革后第一次对不服逮捕决定启动监督,其监督程序起到了示范和指导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