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0年上半年开始,被申请人董某某(男,案发时17周岁)因情绪不稳,行为冲动异常等精神症状被家人送往武汉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多年,董某某的家人又先后多次到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总医院治疗。2013年12月18日0时许,董某某因对家长不满,用火机将家中客厅的沙发点燃,被家人将火扑灭后,董某某趁家人离开之际,用火机再次将客厅的沙发点燃致火势趋大,后119接警赶到现场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此次董某某放火造成楼上邻居价值人民币6262元的财物被烧毁损。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患有癫痫性精神病(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鉴于董某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案发前又曾两次实施放火行为,检察机关认为董某某的监护人不能尽到监护责任,董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照新刑诉法第五编·第四章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向襄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对董某某强制医疗。
襄阳高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了董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开庭前依法会见了董某某,听取了董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庭审中,主要围绕董某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理由。法庭认为,董某某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不具备监护的条件,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法作出对董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目前,董某某已交付公安机关送往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