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浅析

18.11.2014  17:46
      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人大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在对象、内容、范围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一、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的规定,监督、查处的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至于违反政纪的,根据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二、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督。应当说,行政监督与人大监督有重合、交叉的地方,但是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处理权限上是不同的;政府监察机构只有检查、调查、建议和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权限,而罢免、撤销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督不是同一层次,不可互相替代。

三、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和劳教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也只限于违反刑法的案件,二者监督的范围显然不同。

四、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虽然也包括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的监督,但这种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并且主要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

五、人大监督不同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新闻舆论只是及时、客观、公正的反映问题的真相,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对社会不良现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以推动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对问题本身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没有决定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它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权可以具体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人大监督权的内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了解、检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人大监督权,可以说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一是监督,即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二是处置,即对国家权力机关违宪违法或其它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所以,人大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明确监督原则、健全监督机构、理顺监督关系,使监督权的行使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宋秀万)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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