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地方人大满意度测评评价体系的思考
笔者认为,针对测评实践存在的等次不一、表述各异、口径不同等问题,需要在五个细节上科学设计并予以明确。
名称的表述。目前存在“测评”和“票决”两种不同表述,亟需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形式,其实质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提请审议的某项工作进行“画圈”、“打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的满意程度。且部分先行立法的地方人大,如重庆、安徽等地,已经在地方性法规中将这种监督形式界定为“满意度测评”,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监督工作实践和人大制度宣传中,应统一表述为“满意度测评”,以增强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通过的标准。测评门槛设置是开展这项工作必须考虑的重要基础条件,门槛过高不太现实且容易造成阻力,过低则流于形式且难以取得实效。目前各地的通过标准普遍不同,有的规定满意度超过50%,有的为60%或70%;有的则规定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笔者认为,“过半数”通过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人大测评工作权威性的基础。因此,通过报告的标准应以“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超过半数或不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均为不通过”为妥。这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比较充分,如监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一府两院”应当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 。
档次的设置。目前满意度测评档次比较简单,主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结果,测评主体直接在相对应的空格内划符号,最后简单相加得出结果。有的同志提出,这种设置虽然统计起来比较直观,但无法真实反映测评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履职实绩,需要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分五个等级选项进行赋值,即将“很满意”赋值为100分,“满意”赋值为80分,“基本满意”赋值为60分,“不太满意”赋值为30分,“不满意”赋值为0分,即满意度=“很满意”比例*100分+“满意”比例*80分+“基本满意”比例*60分+“不太满意”比例*30分+“不满意比例”*0分。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测评等次的设计上划分为两个等次,即:“满意”和“不满意”比较妥当,不宜设置“基本满意”等次。因为“基本满意”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不伦不类,让人感到语意含糊,态度不够明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表态上,要么“满意”,要么“不满意”,应当态度明朗,旗帜鲜明。客观地讲,上述两种档次设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测评等级描述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且各地实践中普遍采用“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测评档次已形成惯性做法,建议继续采取原有三个测评档次,但可对三个不同档次进行所占比例的数值设定,最后加权汇总“打分”,不管是专项工作报告通过与否,都有一个明确的分数,这样的计算方法可能更为科学,得出的结果也更为直观,避免造成模糊化、简单化、抽象式的评价结果。
等级的描述。究竟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评定为满意,什么样的标准评定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需要一个相对公允的、可操作的标准化设定,否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来进行评价,带有许多主观因素,无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为此,需要加强测评评估指标体系建设,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这里的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评估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的分析方法,接受民意的检测,防止避重就轻、刻意选择。测评评估体系作为一项富有技术性的操作系统,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可以建立一套评估指标权重指导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栏目的细化。满意度测评栏目的设计,直接关系到统计结果是否实现了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是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关键。采用量化打分的形式对工作的评价更加精确,也更便于作出比较。为此,在测评票的栏目设计上,应在明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在这方面,可采取两种模式细化测评栏目:第一种模式,按照下列七个方面设置“打分”:(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五)对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采取这种模式,好处在于可普遍适用于对专项工作的测评并有效量化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综合评价,弊端则在于缺乏个性化设计且难以真正细化对专项工作的评价。第二种模式,在测评票的设计上,应将监督的专项工作分解成若干子项目,合理确定所占分值,综合确定测评结果,这样可以使参加测评的人员更加有的放矢,使被测评单位更容易找到弱项,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以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测评为例,可分为六个方面:1、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2、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情况;3、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4、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整治情况;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6、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情况。在“满意度分数”栏内填写对该项工作情况的评价分数(满分100分):满意为80分以上;基本满意为60分至80分;不满意为60分以下。弃权的不填写分数,最后加权汇总。(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德生)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