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的思考

01.07.2016  14:31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大执法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体力量薄弱。我国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受客观条件限制,执法检查组成员相对于检查对象而言大部分都是“门外汉”, 仅仅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开展的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检查盲区,而检查中的很多环节又都离不开被检查部门的支持,因此,极易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在执法检查中陷于被动地位。如此一来,不仅使执法检查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和地位。

客体定位不清。执法检查是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客体应当是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内容应当是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内容与形式已经脱节,打的牌子虽然是“执法检查”,实际走的路子却还是视察、工作调查等老路,忽视了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查找。这种做法颠倒主次,容易造成检查主客体错位,从根本上违背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本意。

轻视检查的实效。人大与“一府两院” 均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有不少领导干部又是从“一府两院”调到人大任职的,有些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依靠被检查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来开展工作;另外,对作为被监督者的“一府两院”而言,其个别同志并没有给予人大监督以应有的尊重和重视。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面子”比“里子”重要的“四重四轻”现象产生,即:重汇报,轻调研;重排场,轻责任;重成绩,轻问题;重安排,轻落实。

跟踪问效乏力。监督法对被监督对象“怎么办”提出了要求,但对其不依法履职时应“怎么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真空大大削弱了执法检查的效力,使人大心有余而力不足,极易被“一府两院”架空,也为有关部门逃避问题、开脱责任提供了借口,结果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使问题不了了之,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代表和群众的感情。

完善法律功能虚置。监督法要求执法检查报告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有些同志认为所提建议要实现起来属于“蜗牛”运动,提了也白提,从而出现了报告对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只字未提的怪现象,使执法检查的完善法律功能处于虚置状态。

二、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对策

检查项目选题要准。选择执法检查项目是执法检查活动的起点,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基础。执法检查项目首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征集、问卷调查、代表小组讨论、召开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等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征集。在此基础上,重点将三类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一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能力水平提升的,如对新颁布实施的、又与本地区关联度较大的,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提高代表本身的法律素质。二是与当地重点难点工作关联度紧密的,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三是有利于滞后于形势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如对《选举法》、《审计法》、《预算法》等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摸清法律法规可以完善方面的情况。对公开征集来的项目,经过筛选后,统筹安排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形成执法检查计划初稿,并将执法检查初稿印发党委、“一府两院”及部门和代表等一定范围,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联动执法力度要大。由于大部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合作,仅靠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单独开展执法检查,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县(区)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已不适应实际的情况,除向有立法权的上级人大提出建议外,没有实际的修订权,而上级人大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执法检查,对实际存在的问题感受不深切,启动立法修订的主动性不足,也会对单独执法检查的效果打折扣。上下联动执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实践证明,加大联动执法力度,检查效果就会更好。另外,在实践中,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是个薄弱的环节。上下联动执法提供了一个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较好地实施监督。在安排年度执法计划时,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向上级人大建议,将独立检查难以解决的问题,争取开展联动检查。同时,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开展执法评议,组织全体代表参与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使执法检查的力度更大,也更便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

审议意见质量要高。一要合理安排会议。常委会会议要充分考虑会议议程,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发言时间。会议要邀请执法检查组的全体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根据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规定,适当邀请其他相关代表参加。会前,要将执法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参会人员。二要充分开展审议发言。审议以分组为宜,小组人数不能过多,要求参会人员踊跃发言。会议要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常委会领导首先要带头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审议发言要以事实为依据,立足全局和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建设性意见,切忌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就事论事,将会议审议变成为部门、单位要资金、要项目、要编制的平台。三要精炼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执法检查成果的集中反映。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发言,及时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语言精炼、意思表达准确,既有原则性,又具可操作性。为便于“一府两院”准确落实审议意见,可将调查报告、与会人员原汁原味的审议发言和审议意见一并送“一府两院”,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跟踪监督机制要完善。一要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审议意见的分解、交办、协调、督查、通报等机制,将审议意见具体化、责任化。二要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督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现场的督查,特别是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跟踪盯牢,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的可以连续跟踪几年,在当年安排执法检查后,可在后几年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问题没有较好解决的专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不见成效不罢手。三要开展落实审议意见评价工作。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可制作调查表,到代表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和意见征求,如满意度较低的,可由主任会议责成“一府两院”继续整改后,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或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方面,要及时向上级人大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以便条件成熟时,及时作出修改。(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责任编辑:吴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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