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城镇供水 二次供水应“不加钱”
城镇供水是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如何满足用水需求、保障用户权益?11月25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
今年9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了草案二审稿。该条例的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增加28条,删去18条,条款由56条增加到66条,把适用范围由城市扩展到了城镇。其中二次供水的管理是改动较大的内容之一。
二次供水的问题在调研中反映比较突出。有的委员、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供水水质、水压、收费标准等都存在不少问题,应该加以规范。
根据草案二审稿,供水单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收费复杂,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余景然认为,二审稿虽然没有再提二次供水的收费,但已分解在二次供水的管理中,涉及到运行收费、维护收费和管理收费。他建议,确定一个底线,防止二次供水交给供水单位之后就涨价,不能让居民用水的价格高于现行水价。
“有些地方水价太高,且有几种水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新城区要从源头做起,老城区改造主要靠增加容积率,平衡投资收益,该政府承担的由政府承担,该投资商承担的由投资商承担,不能把成本转嫁给居民。
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城市的供水应该对居民只能是一种价格。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泽洪认为,供水企业不能因为二次加压,就把增加的成本转嫁给老百姓。
“二次供水的价格必须统一。”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达华表示,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与企业协商,出一定的资金,由供水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定价。对二次供水管理,应该与一次供水单位是同一个“父母”,要统一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清洗消毒等。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