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情况
第三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4年部门决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省人大是“2+14”的有机整体。“2”即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14”即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等7个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3个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等4个工作机构。
年度部门决算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编报,对省人大“2+14”有机整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基本经费保障。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办公厅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以及办公厅召集的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组织与协调事项。承担或协助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有关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除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议案以外的其他有关议案草案。
3、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有关工作。
4、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系的有关工作。
5、答复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务、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7、承担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以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书处理、档案、保密、文印收发、图书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处化的有关工作。
9、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接待和外事服务工作。
10、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11、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法规工作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
2、承担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具体修改以及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的起草等具体工作,提请法制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并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3、承担法规草案的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协商等工作。
4、承担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5、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6、对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7、组织对现行法规进行清理,提出对有关法规条款进行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的建议。
8、组织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
9、承担地方性法规上报备案工作。
10、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联系、协调、指导等工作。
11、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12、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
13、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14、承担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工作。
15、承担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工作。
16、承担由省委、省人大交付的及由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组织的课题研究工作。
17、承担有关领导讲话等文稿起草工作。
18、承担法规宣传工作。
19、承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讲座工作。
20、承担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委会相关服务工作。
21、承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机关法治湖北建设推进工作。
22、承担全省立法干部的培训工作。
23、承担全国人大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来鄂立法调研接待工作。
24、承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研究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研究、咨询和舆论服务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研究地方人大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稿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
3、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政府工作报告稿征求意见的组织、汇总工作。
4、起草并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简报工作,整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开展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参与编辑《湖北年鉴》和《中国人大年鉴》,承担湖北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6、组织并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和全省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工作。
8、编辑《楚天主人》杂志。
9、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信访办公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3.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4.督办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信访事项。
5.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据此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权行使以及人大代表工作开展提出建议。
6.指导下级人大信访工作,对市、州、县(市区)人大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负责对部分困难信访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8.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信访工作。
9.负责与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的联系,协同处理跨省信访事项。
10.处理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含法规案)。
2、根据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3、根据国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建议表决稿。
4、对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再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1、审议或提出有关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综治、人防、征兵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以及武汉仲裁委员会等机关和单位的要求和建议,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2、对内务司法等部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3、依法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政府内务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负责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内务司法方面工作的相关联系事宜。适时听取内务司法等部门有关专题汇报,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或报告;
4、开展对内务司法方面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相关情况。
5、开展内务司法等方面的立法调研、考察。
6、审查省政府发布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及省政府内务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7、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等方面工作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及审议。
8、与市、州、县(市区)人大内务司法专(工)委加强联系,对内务司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9、加强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联系,办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0、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调整草案,审议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提出相应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
5、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草案。
6、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7、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9、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10、围绕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1、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3、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教育教学文化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文化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围绕教育教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0、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1、拟定并向省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和旅游等(以下简称“与委员会有关的”)方面的议案;审议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报告。
2、拟定或者督促省人民政府拟定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意见。
3、提前介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一州两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对“一州两县”报请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议,提出委员会审议意见、修改建议的说明,并代常委会草拟决议草案、批复。
4、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情况汇报或报告,向省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建议并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与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5、视察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建议并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6、协助常委会审查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7、审议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8、办理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省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
9、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向省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10、为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民族法制宣传活动。
11、协助常委会组织开展与外国议会和对台交流交往工作。
12、承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农业与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农业与农村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执法检查方案及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围绕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0、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1、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2、审议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
3、依法拟定或审议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法规草案说明或审议意见,提请常委会一审。
4、对已公布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对法规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意见。
5、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7、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8、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部门发布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9、对全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0、承办国家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11、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1、负责省人大代表和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提请辞职、罢免、补选以及省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2、承担全国、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培训、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的组织、服务工作。
3、承办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的联络服务工作。
4、受理、接待全国、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大代表的控告、检举等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5、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承办、督办及沟通、协调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及会后处理议案、建议服务。
6、受常委会委托,指导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办理市州人大有关代表选举工作询问的答复工作等。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1、受常委会委托,对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受主任会议委托,代拟人事任免议案、决定和决议草案,适时提出修改相关法规的建议。
3、审查人事任免议案,负责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了解,向主任会议报告委员会审查情况和常委会分组审议情况,办理常委会委托由委员会颁发任命书等相关工作。
4、负责承办全省市县人大干部有关培训工作。
5、负责办理市州人大有关人事任免工作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6、调查了解与人事任免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7、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1、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2、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预算、税收、审计等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3、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4、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总收入决算为13274.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195.46万元,上年结余结转78.74万元;总支出决算为13121.44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2.75万元。
三、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4年部门决算表
201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1)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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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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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决算数 | 项目 | 决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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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拨款收入 | 1309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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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收入 |
| 工资福利性支出 | 28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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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 267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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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 | 105.27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55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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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建设支出 | 1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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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本性支出 | 99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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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收入合计 | 13195.46 | 本年支出合计 | 131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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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结转 | 78.74 | 结转下年 | 15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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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13274.2 | 总计 | 132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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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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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
科目 编码 | 科目名称 | 本年收入 | 本年支出 | 年末结转 和结余 | ||||||||||||||||
合计 | 基本 支出 | 项目支出 | 小计 | 其中:项目 支出 结转 | ||||||||||||||||
小计 | 其中:基本建设资金支出 | |||||||||||||||||||
合计 | 其中:基本建设资金支出 | |||||||||||||||||||
| 合计 | 13090.19 | 1003.9 | 13006.65 | 6050.05 | 6956.6 | 1003.9 | 83.54 | 83.54 | |||||||||||
2010101 | 行政运行 | 4120.82 | 0 | 4120.82 | 4120.82 | 0 | 0 | 0 | 0 | |||||||||||
20101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107.15 | 0 | 3023.61 | 0 | 3023.61 | 0 | 0 | 83.54 | |||||||||||
2010104 | 人大会议 | 838.28 | 0 | 838.28 | 0 | 838.28 | 0 | 0 | 0 | |||||||||||
2010105 | 人大立法 | 378.77 | 0 | 378.77 | 0 | 378.77 | 0 | 0 | 0 | |||||||||||
2010106 | 人大监督 | 402 | 0 | 402 | 0 | 402 | 0 | 0 | 0 | |||||||||||
2010107 |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0 | 0 | |||||||||||
2010108 | 代表工作 | 503 | 0 | 503 | 0 | 503 | 0 | 0 | 0 | |||||||||||
2010199 | 其他人大事务支出 | 1672.82 | 1003.9 | 1672.82 | 0 | 1672.82 | 1003.9 | 0 | 0 | |||||||||||
2080501 |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 离退休 | 612.9 | 0 | 612.9 | 612.9 | 0 | 0 | 0 | 0 | |||||||||||
2080599 |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离退休支出 | 350.11 | 0 | 350.11 | 350.11 | 0 | 0 | 0 | 0 | |||||||||||
2100501 | 行政单位 医疗 | 966.22 | 0 | 966.22 | 966.22 | 0 | 0 | 0 | 00 | |||||||||||
2210203 | 购房补贴 | 38.12 | 0 | 38.12 | 0 | 38.12 | 0 | 0 | 0 | |||||||||||
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决算表(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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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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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决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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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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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国(境)费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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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务接待费 | 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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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用车费 | 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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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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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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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决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102):反映省人大机关履职过程中正常事务运转的经费支出。如人大一般性会议、立法、调研、监督、培训等工作支出。包括省人大机关业务专项经费、对外联系交往经费、机关自身建设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人大工作宣传,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编辑费用等。
(三)人大会议(2010104):反映省人大召开的各类会议项目的支出,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湖北代表团会务费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费用等。
(四)人大立法(2010105):反映省人大为开展立法工作进行的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评估、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五)人大监督(2010106):反映省人大为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进行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以及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费用、全省决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委托审计监督费用、监督工作调研及监督课题研究等费用。
(六)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2010107):反映省人大机关组织对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专工委组成人员及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培训的费用。
(七)代表工作(2010108):反映下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两级代表活动经费及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工委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费用等。
(八)其他人大事务支出(2010199):反映除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特定行政任务及事业发展目标以外的费用支出。
(九)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1),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80599):反映省人大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
(十)行政单位医疗(2100501):反映用于省人大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