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内容

09.03.2015  11:34
目     录

第一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三部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省人大是“2+14”的有机整体。“2”即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14”即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等7个专门专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3个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等4个工作机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下设13个正厅级工作机构和1个副厅级工作机构。

年度部门预算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编报,对省人大“2+14”有机整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基本经费保障。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以及办公厅召集的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职责和开展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组织与协调事项。承担或协助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研究室有关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2、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除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议案以外的其他有关议案草案。

3、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有关工作。

4、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系的有关工作。

5、答复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6、负责省人大机关党务、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7、承担省人大机关的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省人大机关文书处理、档案、保密、文印收发、图书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处化的有关工作。

9、负责省人大机关的接待和外事服务工作。

10、办理省人大机关的其他的日常事务工作。

11、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是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服务,其所属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受主任会议委托,拟定有关法规草案。

2、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和代表大会会议。

3、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服务。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拟定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报请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4、承办地方性法规上报备案的具体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和法律草案的组织、汇总、上报工作。

6、对有立法权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俩分工作开展指导,对其立法工作人员开展立法基础知识培训;答复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市、州、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询问。

7、组织拟定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管理法规数据库,负责汇编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清理等方面的工作。

8、承办常委会法律知识讲座的具体工作。

9、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研究、咨询和舆论服务,主要职责是:

1、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研究地方人大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材料和领导同志讲话稿的起草工作。

3、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政府工作报告稿征求意见的组织、汇总工作。

4、起草并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简报工作方案,整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研究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的理论,参与编辑《湖北年鉴》和《中国人大年鉴》,承担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6、组织并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7、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和全省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工作。

8、编辑《楚天主人》杂志。

9、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1.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3.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4.督查、督办属于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点信访事项。

5.负责收集、分析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开展调研,据此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以及代表工作提出建议。

6.指导下级人大信访工作,组织市、州、县人大信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7.负责对部分困难信访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8.参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信访工作。

9.负责与全国人大和外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的联系,协同处理跨省信访事项。

10.处理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含法规案)。

2、根据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4、对报请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再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承担司法监督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

10、围绕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1、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3、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调整草案,审议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提出相应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

5、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6、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7、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9、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10、围绕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1、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3、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教育教学文化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文化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围绕教育教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0、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教育教学文化卫生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5、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6、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7、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9、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10、围绕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1、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3、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农业与农村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围绕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0、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农业与农村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1、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含法规案)。

2、组织拟定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

3、审议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一审。

4、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本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草案。

5、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方案、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和视察。

8、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承担检查方案及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9、围绕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

10、对省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命令、批示、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1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12、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1、承担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和省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工作。

2、组织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视察工作,负责提出省人大代表的视察计划。

3、承办反映人大代表情况的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4、指导市(州)、县、乡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5、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1、审查人事任免议案,负责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了解,向主任会议报告本委员会和常委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等情况,承办常委会委托的颁发任命书等具体工作。

2、负责全省人大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

3、负责办理市州人大有关人事任免工作的请示与答复。

4、负责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文稿,办理换届选举和届中选举的具体工作。

5、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6、了解全省各级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或工作研究。

7、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1、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2、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预算、税收、审计等方面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3、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4、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和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总收入预算为12382.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264.82万元,上年结余结转1035.51万元,其他收入82万元;总支出预算为12382.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5698.6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683.65万元。

三、省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预算表

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表1)

 
 

 

 

 

 

 

 

 

 

 

 

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财政拨款收入

11264.82

 

 

 

事业收入

 

工资福利性支出

2738.57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945.41

 

其他收入

82

商品和服务支出

7280.43

 

 

 

其他资本性支出

151.92

 

 

 

其他支出

266

 

本年收入合计

11346.82

本年支出合计

12382.33

 

上年结转

1035.51

结转下年

 

 

收入总计

12382.33

支出总计

12382.33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表2)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预算数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12382.33

5698.68

6683.65

 

 

2010101

行政运行

4164.27

4164.27

 

 

 

20101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574.65

 

2574.65

 

 

2010104

人大会议

1489

 

1489

 

 

2010105

人大立法

600

 

600

 

 

2010106

人大监督

630

 

630

 

 

2010107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

300

 

300

 

 

2010108

代表工作

1090

 

1090

 

 

208050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1042.65

1042.65

 

 

 

2100501

行政单位医疗

491.76

491.76

 

 

 

注:基本支出包括:行政运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行政单位医疗。项目支出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人大会议、人大立法、人大监督、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代表工作。

2015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表(表3)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合计

1220

 

 

1、因公出国(境)费

280

 

 

2、公务接待费

520

 

 

3、公务用车费

420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420

 

 

公务用车购置费

0

 

 

注:按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⒈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国外议会等来宾接待)支出。

⒊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102):反映省人大机关履职过程中正常事务运转的经费支出。如人大一般性会议、立法、调研、监督、培训等工作支出。包括省人大机关业务专项经费、对外联系交往经费、机关自身建设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人大工作宣传,常委会公报、《楚天主人》编辑费用等。

(三)人大会议(2010104):反映省人大召开的各类会议项目的支出,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湖北代表团会务费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费用等。

(四)人大立法(2010105):反映省人大为开展立法工作进行的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评估、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五)人大监督(2010106):反映省人大为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进行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以及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费用、全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委托审计监督费用、监督工作调研及监督课题研究等费用。

(六)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2010107):反映省人大机关组织对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专工委组成人员及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培训的费用。

(七)代表工作(2010108):反映下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两级代表活动经费及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工委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费用等。

(八)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1):反映省人大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

(九)行政单位医疗(2100501):反映用于省人大机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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