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吗
笔者认为,“重大事项”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将界定权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合乎法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
“重大事项”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地方组织法原则限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项,在地域上只能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范围上列举了只能是“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事项上是重大的;简言之,就是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所有被认为的重大事项。如此原则法定,笔者认为具体到某一重大事项的界定则具有四个方面的不确定性,难以法定。一是不可尽列的广泛性,即只要是法律原则限定内的具体重大事项都是,法律难以一一穷尽;二是具有不同层级的差异性,如某一具体事项在县里属于重大事项,上升到省市一级未必就是重大事项了;三是具有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如某一具体事项在甲县属于重大事项,到乙县未必就是;四是具有不同时期的差异性,如今天属于重大事项的,在过几年未必就属于重大事项了。
“重大事项”的界定由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合乎法理。首先,虽无法定,但有暗含。虽然说法律没有明确重大事项界定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界定权应暗含于决定权之中;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然拥有重大事项界定权,合乎法理。其次,立规明确,人大权力。既然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有原则法定,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制定相应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界定权。这也符合谁决定谁界定的一致性法理原则。再次,人大界定,便于行权。赋予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界定权不仅合乎法律,而且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如果重大事项由“一府两院”机关来界定,不仅容易混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而且很容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架空,不合法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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