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四项"原则 行使监督职能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兴山县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规范人大监督的第一要则,始终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县委的领导下,始终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与县委重大工作部署保持同向、保持高度一致,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坚持每年的人大工作要点立足于县委讨论批转下发方能开展工作,坚持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紧紧依靠县委的领导推进人大工作改革创新,做到不偏向。始终注意通过加强和改善县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切实突破传统的党政不分的工作习惯,改善目前存在的党政共同决策,联合行文的做法,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大监督环境。在工作和实践中,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重点,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入手,不断拓展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的有机统一,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坚持职权分工原则。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这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法律赋予的。兴山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处理“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时刻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又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不干预具体工作过程,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做到不越权。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任何其它形式的监督所不能代替的。该县人大理直气壮、严肃认真地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真正达到支持工作的目的。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指导、审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履职为民。
三、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就是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做到不违法。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始终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每年的人代会组织代表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紧紧抓住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监督,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自2011年10月履职以来,对县政府开展了“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移民补偿等等视察审议;对“两院”工作当中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问题,开展了视察并审议。该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做出的审议意见,组织转班,跟踪督办,严格要求“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集体监督的原则,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在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做到不脱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每个专题确定后,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几组,深入到全县8个乡镇村组户中、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开展全面视察,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全面情况。发放征求意见表多渠道征求意见,召开常委会会议时,请部分人大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让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进入人大常委会集体审议监督之中。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时,总是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言,体现集体审议。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达到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韩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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