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加强任后监督

19.05.2015  19:23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为创新人大任免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创新,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日前,利川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履职报告的对象、内容、程序和结果的运用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干部履职监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的重要标志。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每届任期内,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报告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报告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人大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工作绩效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后,按“优秀、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履职对象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将严格按照监督法进一步采取质询和撤职案等监督措施。(利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许智亮)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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