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规定
【独家观点】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按照会议召开时间间隔的法律规定,确保相邻两次常委会间隔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以维护人大工作的权威。
【法律较真】
应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的规定。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这些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必须保持相对规范 性、连续性和 与之相适应的 严肃性。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对此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严格执行,不能变通走样,否则随意解读,再加上不切实际的执行,就会失去法律严肃性。如果把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理解为“半年至少召开三次”或“每年至少召开六次”,都是对原有法律条款的歪曲和误读,是对“常委会会议召开间隔时间”概念的扩大化,实际上是偷换概念。试想,如果有的地方自以为是,自行其事,在一年年底一两个月内突击召开六次以上常委会会议,走走过场,过过程序,还自认为合乎法律规定,岂不荒谬?因此,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间隔时间的规定,要严格执行,确保相邻两次常委会间隔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以维护人大工作的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范例可循。《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法律虽做一般性规定,但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法律严格谨慎,纵观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各次会议召开的间隔时间,都合乎法律规定,堪称典范。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共召开31次常委会会议,每一公历年度召开会议都在六次以上,会期最短一天,最长六天。这31次常委会会议,每相邻两次会议之间,从上一次会议闭幕到下一次会议召开,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超过两个月的时间间隔。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2012年12月24日至28日召开,第31次会议2013年2月25日至27日召开,间隔不到两个月。全国人大的做法对地方各级人大有示范引导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按照会议召开时间间隔的硬性规定,不折不扣的执行。
定期召开常委会会议实践上可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在两个月内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能实现人大常委会议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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