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居权”要“思为”

08.12.2015  10:10
      人们常说要“居安思危”,意为处在平安的环境,要想到可能会出现的困难和危险。而人大“居权”要“思为”,又是何意?众所周知,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1项职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四大权”。这些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都用到了吗?用足了吗?人民群众对此满意吗?这就是人大“居权”要“思为”的重要内容。

“思为”,意为“思作为”。“为”即“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地位,但有地位并不等于有作为。“地位”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是靠自身创造出来、人民群众公认的。有位才有为、有为才有位。这也是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期望。时下,强调“作为”特别重要。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平平,毫无起色;人大的地位在人们心目中尚未完全树立起来,甚至存在一些轻视、忽视或淡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视察、检查走走过场;专题评议评功摆好;对法律赋予的职权,如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罢免、撤职等基本上没有用过。这种状况,就称不上有作为。要有“作为”,一要加强政治学习,二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三是要有开拓创新的意识。

“思为”与“思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用或者用得不够,是失职,是危险,反之,用好用足职权,是作为,是职责。多思,才会清醒,才有动力。经常对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思危”、“思为”一番,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当阳市人大常会委机关  贺大新)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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