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13.08.2014  18:14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这些论述对在新形势下做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为我们研究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机制这个课题注入了新的内涵。

一、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3年,中国青年报对全国31个省(市、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作了一项调查。调查显示各地代表联系群众以传统方式为主,如由人大常委会搭建平台,或在“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室”等固定场所、专门接待日让群众和人大代表对接;或召开座谈会或以组织人大代表调研、视察、走访、执法检查等活动。而人大官方网站鲜有互动或互动不足,人大代表资料公开程度不一,有的非常详细,有的甚至连代表的名单都不列出。“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的官方网站,没有一个公开了人大代表的手机联系方式”。这表明,从整体上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虽然加强,对发挥代表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总的来说,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一些代表的代表意识淡薄、知识储备不足。目前,一些代表对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及作用的认识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只是将代表当作一种荣誉,充当了“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拍手代表”、“挂名代表”,履职责任意识不强。有的代表认为履职行权没有报酬,又耗费精力,费力不讨好,因而对代表工作不主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自然也没有什么责任感和使命感。代表参与调研和执法检查需要相关的知识储备。除了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也很重要,比如参与执法检查,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两级代表中,大部分代表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较为粗浅。

2.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不宽。各级人代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也较短,代表履职更多体现在闭会期间。近年来,各级人大在代表联系群众的方法和途径上作了积极探索,但是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仅限于县级以下,其他都是“代表选的代表”,间接选举的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尚没有较多直接畅通的渠道。另外,代表活动大多以工作性质的集中视察为主,且对在活动中要了解什么情况、解决什么问题、取得什么效果等预想不够,使得代表活动打了折扣。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仍是薄弱环节。

3.代表联系群众的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制度保障。代表法虽然规定代表应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但对于如何联系、联系方式、次数、时间,联系范围、对象、程度、标准、效果等,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代表履不履职一个样,代表联系群众的动力不足,即使有联系也只是被动式参与。二是缺乏物质和时间保障。代表联系群众必然会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在我国,人大代表一般都是兼职的,很多代表只是将代表身份作为副业,他们闭会期间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三是联络机构不通畅。目前,乡镇人大多数还没有代表联络机构,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的服务有限。

4.代表联系群众的效果一般。代表联系群众的目的是要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群众向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后,最希望的是能及时得到反馈信息。但是代表接待群众工作没有完善的后续制度和督办制度,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联系的效果一般,如有的代表没有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传达给本级人大或有关部门;有的处理情况没有及时向群众反馈,挫伤了群众对人大代表的信任;有的建议虽然传达了,但是办理并不及时或不得力,也挫伤了代表联系群众的积极性。

(五)代表联系群众流于形式。代表法对代表联系群众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之相应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对代表联系群众的次数、内容、要求等没有量化和刚性约束,导致在实际过程中很容易流于形式。群众难以全面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代表履职称职与否并没有一个评判标准,难以界定。有的地方人大为激励代表履职,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是缺乏操作性强的约束、评判机制,使得代表联系群众活动效果不甚理想,整体上处于“触一下、动一下”的状态,代表自身主动性仍然不足。

二、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对策建议

1.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联系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大要把加强代表学习培训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在抓好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还需加大对代表为什么要联系群众、如何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如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撰写议案建议等内容的培训力度。要经常监督检查代表的自学和代表小组学习情况,做好代表在联系群众活动中的传、帮、带工作。各级人大还应建立国家机关向同级人大代表寄送报刊、常委会公报、重要文件和通报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制度,使代表在开展联系活动前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在联系活动中更好地与群众保持沟通。

2.创造良好条件,营造代表联系群众的环境和氛围。一要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对人大制度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代表地位、维护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二是推广成功经验。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经验,经常交流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信息,提高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实效。充分宣传代表在群众中的影响,激发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动性。三是拓宽代表知情渠道。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等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通过应用现代网络技术,为代表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通过督办代表建议,充分调动代表为民代言的积极性,树立代表在群众中的地位。

3.健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体系,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一要把代表工作和常委会各项工作相结合。在视察、执法检查及调研活动中,尽量吸收不同层次和不同行业的代表参加,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委会工作的参与。二要抓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活动前要认真准备、周密安排、明确指导思想、选好活动议题,不断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完善各级代表融入基层社区的具体办法和制度,广泛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代表联系选民月”等活动,积极拓宽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渠道。三要加强代表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创造必需的信息网络环境,为代表联系群众开辟新的途径。

4.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督办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强化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创新督办方式,完善办理制度,将代表联系群众反映上来的意见建议及时纳入办理范畴,有效跟踪督办,确保办理效果。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不仅体现在充分听取民意,还体现在对民意的有效上传上。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对民意上传的法定途径。代表联系群众不仅要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回答群众的询问,还要督促和推进“一府两院”对群众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特别是对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群众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规定认真督办,并在规定时间答复代表,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5.完善代表联系群众保障机制,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一要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责、加强机构编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保证必要工作经费。二要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场所建设。在县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站”,为联系群众相对固定场所。三要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时间和经费保障。代表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职的关系。提前拟定联系群众工作计划,并向所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便于所在单位为其联系开展群众工作安排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并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代表联系群众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严格保证专款专用。

6.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监督机制,督促代表积极履职。一要建立健全代表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根据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实际,统一公开代表信息。公布的代表信息,原则上应当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供职单位;代表信息应在所在行政区域中适当地点公开,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官网等主流媒体公布。这样便于群众联系,也便于群众监督,实现代表与群众的无缝对接。二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公开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及时报道代表参加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情况,便于群众及时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同时,探索代表对某些议题行使表决权时实行记名的办法,以确保代表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三要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即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让代表接受群众的监督。(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高胜前)

责任编辑:陈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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